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收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教党﹝2011﹞3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鄂发[201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助主体的界定:本办法所指的“境外资助”包括境外基金会的资助,以及境外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团队、企业、个人等提供的资助。
第二条 接受境外基金资助审核。学校师生在接受境外基金资助时,项目负责人要考察清楚境外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资金来源和协议内容等事项,不得接受来历不明的境外基金资助。
第三条 申请(接受)境外资助的申报程序
1.科研团队或个人填写《湖北医药学院接受境外资助项目申报表》,并准备相关背景材料;
2.科研团队或个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填写审核意见;
3.所在学院或部门同意后,提交审核科技处审核;
4.科技处同意后,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5.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根据资助额度,资助额度在1-3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资助额度在3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召开院长办公会审批。所有涉外科研、基金项目经领导审批后,均须报科技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党委宣传部备案后,科研团队或个人方可与资助方签署协议。
第四条 获得境外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的管理
1.拟向境外提供的研究成果,须报科技处审核,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意见(如有必要,学校将上报教育厅、科技厅等主管部门)。
2.审核同意后,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向境外资助方提供研究成果,并将副本报科技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表: 湖北医药学院接受境外资助项目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