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规范校名、校徽的使用,维护学校信誉及无形资产合法权益,依据《湖北医药学院章程》《湖北医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医药学院校名、校徽是学校的无形资产,依法受到保护,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保护学校校名、校徽不受侵害,维护学校权益和名誉。学校党委宣传部代表学校对校名、校徽的使用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节 校名、校徽式样
第三条 学校汉语名称为“湖北医药学院”,简称“湖医药”。校名字体分为书法体和印刷体两种方式呈现,书法体统一采用毛体字,印刷体原则上只能用采用仿宋、宋体、黑体、正楷体等。学校英文名称为Hubei University of Medicine、HUBEI UNIVERSITY OF MEDICINE,简称”HBM”。
第四条 学校校徽的外形设计整体呈圆形。综合了“蛇杖、太极、中草药(或橄榄叶)”三种元素;蛇杖是医学通用元素,标识着学校的主体是西医教学事业,与外围的中草药(或橄榄叶)图案相辅相成,表达着中西结合的理念,阐述了湖北医药学院的“医”和“药”两大办学特性;在底纹图案设有醒目的汉字校名和英文校名的缩写,并有阿拉伯数字的建校年号“1965”;在校徽外圈顶部弧形带上设有毛体字校名全称和英文校名全称,使标示显得具有亲切感和历史使命感。天下太极出武当,标识中使用了变形的太极图元素,体现了学校的办学区域特征;标识采用象征春天的绿色为主色调,代表着医学的生命科学特征,也预示着学校蕴含着无限的发展生机和朝气蓬勃的未来。
第五条 湖北医药学院校名、校徽采用左右横向方式排列,校名中、英文采用上下方向排列。为保证学校校名、校徽的权威性、识别性和统一性,所有单位和个人须遵守学校公布的校名标准字体、校徽式样、组合方式及图片比例等要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新校名、校徽标准版式成比例缩放,不得作拉长压扁、加粗变细、改向变斜等变形处理。
第六条 校内二级单位名称前加校名时,校名和二级单位名称组合应用中,不得更改学校校名标准字体,不得采用“学校印刷字体+二级单位书法字体”的格式。二级单位前不添加校名校徽时,可以根据需要选用何时字体。
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校名、校徽使用要规范。提倡在校内公务用品、印刷品、视频、网络宣传品、校内建筑物标示标牌以及教师教学科研交流文档中规范使用校名、校徽。校内建筑物、批量印刷品、办公用品设计制作中使用校名、校徽时,设计效果图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
第八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与校外企业、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成果转让等项目合同时,除明确界定使用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并得到学校批准者外,合同中使用的校名文字并不包含无偿使用学校校名、校徽的权利。我校签约人必须向合作方或受让方说明,并在协议中明确校名文字不含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受让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校名、校徽从事其产品的宣传和销售。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冠用“湖北医药学院”名称(有正式批文)的企业、单位,有依法依规自行使用“校名、校徽加企业、单位名称”进行宣传和做广告的权利,但未经批准,不得单独使用校名、校徽。
第十条 非学校隶属单位或部门因工作需要非商业目的使用校名、校徽时,应向湖北医药学院党委宣传部提出使用校名、校徽的申请,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社会经营单位,因商业需要,可有偿使用校名、校徽。商业目的使用湖北医药学院校名、校徽,须经学校批准,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务。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湖北医药学院校名、校徽递延使用;不能以出让校名、校徽权益的方式设立公司或变相作价入股。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按照分块管理的原则每年对校名、校徽使用情况实行自检、自报,由主管单位对所属冠名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党委宣传部不定期开展校名、校徽使用情况规范化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发现未经批准商业目的使用校名校徽时,报告学校涉法部们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节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与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