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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时间:2015-03-20 18:21    来源:学工处(部)、团委    作者:    点击:

(校行发[2005]67号,201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湖北医药学院校纪校规。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第五条 校社团联合会作为校党委领导下的本校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负责对校级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对院级社团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接受奖励或赠与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制度。学生社团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导下,可以组织其成员开展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活动,其收入可以作为社团的活动资金。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审查、党委宣传部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湖北医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类、科技学术类、志愿服务类、文艺体育类、公益服务类、兴趣爱好类等。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该遵循学校对于社团活动的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并根据要求填写《湖北医药学院社团联合会社团成立申请书》,并以“社团(筹)”的字样先行开展活动,筹备期为3个月,筹备期满后,方可申请晋升为正式社团。筹备期满后的社团,通过现任会长本人书面申请,社团联合会考查,符合条件者,报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同意,方可晋升为正式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以备案:

(一)成立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运作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制度;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老师原则上应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相关学院、研究所或党政部门。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

第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报校团委批准同意;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社团联合会确定。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并严格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定。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可以参加会长大会、享有和履行社团联合会正式会员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式登记申请。对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校团委同意批准登记,发给《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登记类别;

(三)社团负责人;

(四)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第十九条 对不批准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当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社团联合会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按照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定期审查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六)学生社团干部的资格审查、产生以及考核评优。

(七)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9月中旬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上一学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情况、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审批。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报告,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目的、内容、形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活动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先由协会负责人或理事会成员到社团联组织部领取《社团活动申请表》;

(二)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报请校团委批准;

(三)表格一式两份,一份上交校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存档,另一份由协会内部自存;

(四)如遇紧急活动,可以直接由社团联合会主席报团委相应负责社团工作的老师直接审批。

第三十四条 每月社团联合会例会时,各社团需上交每月活动反馈表以及相应财务报表,以及活动情况小结和活动决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审查、党委宣传部通过。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社团内部刊物一般限在校内发行。

第三十六条 社团可以以海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社团活动。海报内容必须积极向上,符合活动主题。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海报,将强行撕除。社团网络宣传内容需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核后方可上传。

第三十七条 社团应该在社团联合会的统一安排下招收新会员,招新时间一般定在每学年的第一个学期的九月份。

第三十八条 社团招新后收取的会员费额度由社团联合会决定。有特殊原因如要收取培训费用的社团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批。

第三十九条 各社团要将会费开支情况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社团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各社团组织机构组成如下:原则上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织部、宣传部。

第四十一条 社团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对于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只能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社团主要干部由各社团推荐、民主选举初步产生,报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并以文件形式正式任命。社团可视情况由会长提名另设副会长若干、理事若干。各社团干部视为校级学生干部。

第四十六条 担任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政治品德表现优良,学习成绩较好,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经由校团委批准方可担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社团理事将给予免职处理: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二)违反校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者;

(三)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擅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

(四)所负责社团两个月无活动者;

(五)所负责社团帐目不清者;

(六)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七)每学期参加例会两次无故缺席、三次迟到或请假者。对情节严重者,社团联合会将张榜公布,并将处理结果送交学工部、团委和所在院系。

第四十八条 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社团联合会考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 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产生程序如下:

(一)社团理事会讨论提出候选名单,每一候选职务候选名额至少3人,于换届前一周报社团联合会。

(二)召开有2/3以上会员(以大一、大二、大三学生会员计算)参加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民主选举,得票超过半数者方可获得当选资格,未超过半数或得票相同的,必须重新选举;

(三)社团理事会将选举结果于会员代表大会后7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并正式任命;

(四)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必须满一年(大一新生担任此职务任期必须满两年),否则在最终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不颁发任职资信证明,收回所颁发荣誉;

(五)任期已满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向社团联提交工作总结,个人自评,作为学校考核并颁发聘书的重要材料。作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并主动邀请社团联合会作好监督工作;

(六)换届工作一般在每年十月下旬前后进行。

第五十条 各社团理事会成员由会长提名产生,报社团联合会审核,经校团委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最近一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五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五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十七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每年五四期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优。评优细则和标准由社团联合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财务制度混乱的;

(八)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十)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十一)社团执行机构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二)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十三)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十四)其他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的。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校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学校有关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撤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封存《学生社团登记证书》、财务凭证。学生社团被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收缴《学生社团登记证书》。

第六十三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干部积极地开展工作,社团联合会每年组织评比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并在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相应的加分。

第六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比由社团联合会从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干部和各社团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产生。

第六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件

(一)在负责期间工作主动、认真、负责,并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对社团联合会安排的工作予以积极主动的配合,并努力维护社团利益和形象;

(二)模范遵守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准时参加社团联合会的例会,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所负责的社团工作成绩突出,富有影响;

(四)对社团有突出贡献者。

第六十六条 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社团联干事、各社团理事或会员,由社团联各部门、各校级社团负责评比。

第六十七条 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良好,主动认真地配合所属社团开展活动,为社团做出了一定贡献;

(三)对所属社团有大胆实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湖北医药学院所有学生社团、协会、俱乐部的管理条例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九条 对本办法的具体运作细则可参考《湖北医药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社团依据《章程》运作。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医药学院社团联合会制定并通过。社团联合会负责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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