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标识使用管理,充分开发利用学校的无形资产,进一步规范特定文化用品的制作和经营,维护学校声誉以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标识是指校名、校标、校训、校歌、校旗以及校园代表性建筑物和景观建筑形象以及学校注册的商标等学校标志性元素;特定文化用品是指使用学校标识制作的学习用品、办公用品、服装、礼品、校园纪念品、文化装饰品、体育用品等各类物品。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维护学校权益,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犯。
第四条 文化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文化用品的经营性开发、使用管理,对特定纪念品经营进行授权管理,并对特定纪念品的制作、开发和经营进行监管。
第五条 除文化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资产管理处授权经营特定纪念品的单位外,校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制作、开发、经营带有学校标识的特定纪念品,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特定文化用品的设计应注重艺术性、实用性,要充分挖掘湖北医药学院文化内涵,能满足师生的工作、学习和对外交流的不同需要,体现湖北医药学院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
第七条 授权经营特定文化用品的单位应按照统一设计、标志、经营、价格、配送、服务的“六统一”要求,实现相关商业活动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不得将标识递延使用。
第八条 授权经营特定文化用品的单位经营的品种、价格要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批备案,并接受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九条 授权经营单位应按经营特定文化用品所产生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学校无形资产收益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其中,学习用品、办公用品、服装等物品按销售额3%上缴;礼品、校园纪念品、文化装饰品、体育用品等物品按销售额5%上缴,确保学校无形资产经济价值的有效实现。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不以销售为目的制作带有学校标识的物品用于会务、学生活动等事项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