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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规定

时间:2016-10-25 10:12    来源:党委宣传部    作者:    点击: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北医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为学校事业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涉密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学校宣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新闻宣传工作是指:新闻发布、接受新闻记者采访、邀请新闻记者参加各项业务活动的新闻报道、组织媒体集中采访活动、向各新闻单位和网站发布新闻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属各单位以校方名义发布新闻、或者对校方制定的政策、文件作出解释和评价的新闻宣传业务。

第四条 要善借、善待、善用媒体,院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协作,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周到服务,从维护好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出发,做好学校新闻宣传工作。

第五条 严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坚决防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正在研究讨论中的政策建议不得对外发布,暂时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对外发表。

第六条 按照“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做好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牢牢掌握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主动权。

第七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院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位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文字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承担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节 新闻发布

第八条 完善学校新闻发言人制度。学校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或者校党委研究确定的其他人员担任。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为党委宣传部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在新闻发布会上负责学校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代表学校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

第九条 新闻发布内容和口径由相关单位准备,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校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审定,重大敏感问题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确定。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第三节 新闻采访

第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接到新闻媒体采访要求的,应及时与党委宣传部联络,党委宣传部认为同意接受采访的,应要求媒体先提出书面采访申请和采访提纲。未经批准,院属各单位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新闻采访,由党委宣传部报请相关校领导或安排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采访。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可委托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一般工作人员、临时人员、借用人员等均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三条 接受采访的新闻口径,相关单位必须认真准备并按程序报批,涉及重大政策和敏感问题的要送校主要领导审定。接受采访时,必须严格按照经过审定的新闻口径表述,不得擅自发挥。

第十四条 各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原则上不宜简单拒绝。确实不能安排的采访,拒绝口径要按程序报批,并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

第十五条 院属各单位原则上不接受新闻单位的电话采访。确需电话采访的,也要按前述要求报批。

第四节 业务活动宣传

第十六条院属各单位欲与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合作,如进行专题宣传、整版报道、栏目合作或者共同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等,均应通过党委宣传部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院属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业务宣传工作。集中宣传活动要与党委宣传部商定提出宣传方案,经校领导批准后,组成媒体记者采访团,进行集中采访宣传,党委宣传部要派员全程陪同。

第十八条院属各单位召开的研究探讨性会议,以及其他内部会议均不得邀请媒体记者参加。

第五节 舆情监控和新闻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舆情监控和新闻应急处理由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应明确专人负责舆情监控。

第二十条 院属各单位要制定内部新闻宣传管理的制度和责任体系。一旦发现有新闻媒体涉及业务管理范围和涉及本单位的采访意图、采访活动的,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院属各单位要建立舆情监控制度,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于纸质媒体、电视、电台特别是网络媒体的负面报道或爆料,要在第一时间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学校成立新闻应急事件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单位组成,统筹负责重大负面新闻报道的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理。发生重要媒体的重要负面报道等新闻应急事件后,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同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分析和研判,及时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和应对媒体的新闻口径,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党委宣传部的统一协调、组织下做好应对和处理,不得擅自应对处理。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院属单位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工作损失和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在两年内取消其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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