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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校园网络信息内容监管与发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07-23 15:35    来源:宣传部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网络信息内容监管和上传审批管理制度,不断规范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持续构建和谐的校园网络环境,根据我校《湖北医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规定》、《湖北医药学院新闻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范围与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信息是指以湖北医药学院及校内各单位的名义开设的校园网络媒体(如学校门户网站及校内各单位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抖音等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的网络信息,以及由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提供的在校外网络媒体上发布的网络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新闻类信息:学校发生的重要活动等信息;

(二)宣传类信息:学校组织开展的典型活动、推介的先进人物等信息;

(三)说明类信息:学校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等方面信息;

(四)服务类信息:通过校园网络发布的各类重要通知、公告等公共服务类信息;

(五)其他类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实际工作需要等,其他需要监管的信息。

第五条 上述网络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其他不恰当内容。

如明显属于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坚决不予上网,保存有关记录,追查信息来源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三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六条 学校网络信息审核与发布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强化信息安全责任落实。

第七条 学校对校园网络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信息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管理和日常建设。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信息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各二级单位下属组织的网络信息平台为三级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二级单位归口管理。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工作事务的各类网络信息平台,实行创建人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部门(校内各单位)管理。

第八条 落实校园网络信息平台登记审批制度。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开设、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须开设网站、网页、信息平台等网络载体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前向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并向党委宣传部备案;须开设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湖北医药学院自办媒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各级各类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APP移动客户端(如抖音号、快手号等)、网络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湖北医药学院自办媒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网络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遵循“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单位在校园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信息时,要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强保密审查,严禁发布虚假、错误及涉密信息。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湖北医药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在学校相关网络媒体上提供或发布涉及学校的信息,严禁使用校内各单位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四章 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网(即学校官方网站)是学校对外宣传和交流的重要平台,信息发布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二条 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主要分为两类,即全校性重大活动信息和一般性日常工作信息。

(一)全校性重大活动信息:包括上级领导来校调研指导工作;全校性的会议、活动;校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校内各单位有示范性、经验性、推广性、宣传性的工作信息等;

(二)一般性日常工作信息:包括校内各单位日常的工作动态、活动资讯以及通知公告类、公共服务类信息等。

第十三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审核、发布程序如下:

(一)全校性重大活动信息:发布前原则上须由活动主办单位负责人、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核,通过后由党委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发至校园网首页“校园要闻”栏目。

(二)一般性日常工作信息:发布前原则上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活动主办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核,再由所在单位信息管理员发至校园网首页相应栏目或本单位所属网络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积极向党委宣传部投递新闻宣传类网络信息。各单位提交党委宣传部的新闻类信息稿件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对稿件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杜绝政治性差错。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网络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网络信息的编辑、发布需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格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企事业单位秘密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内部文件、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坚决不能上网发布。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发布网络信息需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严禁上传带病毒文件。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应做好学校网络信息相关工作的基础保障,并协同各单位加强对网站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网评员应积极监管上网信息,若发现重大问题须立即整改到位,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做好网络信息发布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错误信息、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整改并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宣传部协同党政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等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校园网络信息抽查监督工作,对校内各单位发布的网络信息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凡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后果;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学校名誉、破坏党和国家形象;

(三)发布违法违纪信息,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

(四)恶意攻击、破坏网站正常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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