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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自办媒体管理办法

时间:2016-10-25 10:14    来源:党委宣传部    作者:    点击:

第一节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园自办媒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校园自办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校园自办媒体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新闻资讯和服务师生员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中央、省委、省高工委意识形态工作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校园自办媒体,指在湖北医药学院内编辑出版,且未取得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的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的传统媒体(如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光盘、各种信息(动态)、简报等)和以学校或所属单位、社团等组织名义建设、认证运行的微博、微信、网络论坛(BBS、贴吧)、手机报、APP移动客户端、网络视频、QQ群等新兴媒体。

第二节管理机制

第三条自办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自办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四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自办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制定自办媒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考评自办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五条学校对校园自办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和年度检查制度。需要开通自办媒体的单位和个人,事先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创建一周内填写《湖北医药学院自办媒体备案登记表》,所在单位管理责任人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登记备案。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学校对校园自办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报纸、微博、微信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各学院和职能部门自办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学院分党委书记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自办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学生班级、团学组织、社团创建的自办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学生班级的自办媒体平台归口所在学院管理,团学组织、社团的自办媒体归口校团委管理。

第七条学校对一级、二级校园自办媒体平台实行审批和年审制度,三级平台由主管学院/单位进行审批和年审,未通过审核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

第八条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自办媒体平台,如APP、QQ群、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除此以外,以个人名义创建的自办媒体平台,不得以“湖北医药学院***”、“湖医药***”、“湖医***”名义运营,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机制

第九条校园各自办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注重个性发展,提高文化内涵,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建立自办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自办媒体平台应按照学校官方微博、微信的发布信息进行转发,严禁私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建立自办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自办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

第十二条建立信息纠错机制。自办媒体各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是有损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的不良信息,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自办媒体运营管理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湖北医药学院新闻宣传报道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四节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自办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自办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自办媒体各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审批。

第五节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附件1:湖北医药学院自办媒体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2:湖北医药学院自办媒体年度审核自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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