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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广播台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10-25 09:54    来源:党委宣传部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湖北医药学院广播台(以下简称广播台)的管理,提高广播台新闻宣传和节目制作的质量,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台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的重要舆论宣传阵地。

第三条广播台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广播台必须遵循党的新闻工作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四条 广播台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校的办学目标和中心工作,及时宣传报道学校重大事情以及学校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与经验,丰富师生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条广播台实行党委宣传部老师领导下的台长负责制,广播台一般设台长1名,副台长1-2名,工作人员若干。台长、副台长由校党委宣传部聘任(学生担任);台长、副台长一般由不同年级的学生担任。广播台每年从学生中招选新工作人员,并报党委宣传部批准。

广播台台长、副台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台长全面负责广播台的日常管理,协调各广播员工作运行,定期召开台内工作例会,讨论布置工作,搜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做好各项广播宣传工作;

(二)台长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汇报工作,带领成员认真完成新闻宣传科交给的任务;

(三)副台长协助台长做好台内各项日常工作,台长不在学校时主持日常工作。

广播台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勤奋工作,乐于奉献,不断提高自己的编辑、播音业务水平,努力做到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

(二)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到岗制作、播出节目,不得随意更改广播节目内容、播出时间,不得任意停播和终止播音,发现问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节目主编和台长报告。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播音,应提前向台长请假,并确定好代播人员;

(三)积极参加并监督本台举办的活动,适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广播台每学年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并反馈给所在学院。对在聘用期间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聘约。

第七条 广播台要严格执行稿件审阅制度:

(一)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直属单位的新闻稿件,须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并报新闻宣传科审核同意方可播出;

(二)政治性与政策性较强的稿件及评论文章一律经新闻宣传科审阅后方可播出;

(三)各种自办栏目的文艺稿件,须经台长阅签后方可播出;

(四)广播台所有播出的稿件须注明播出时间和播音人,以便留存备查。

第八条广播台要按规定的时间播音,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需要临时插播时,按照学校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信息发布流程和预案的要求播音。

第九条 广播台实行值班制度,除节假日外,每天须安排一人值班;值班人员所掌管的钥匙不得借给非本台人员。

第十条 广播台必须保持整洁的环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注意做好广播台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得在台内进行与编播无关的活动;除播音员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便操作播音设备;非本台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广播台。

第十一条广播台资料、设备等的购置、更换、报废均须报新闻中心批准,所购物品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外借。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所用磁带、光盘等资料应作好记录,每天播音完毕后,应按序整理好所用资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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