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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形势与政策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时间:2015-09-18 18:59    来源:党委宣传部    作者:    点击: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59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形势与政策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增强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形势与政策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专科生培养计划。

第三条 形势与政策教学应以促进学生深入了解国情民情、准确把握社会发展动向为目的,教会学生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立场和方法,着力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节 课程设置

第四条 形势与政策课程是本、专科学生必修课程,本科学生需修满2学分,专科学生需修满1学分。

第五条 形势与政策课堂教学,每学期课堂讲授2—3个专题,共8课时,由思政理论课教师讲授为主。

第六条 形势与政策课教材选用中宣部、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教材。教师教学以《时事报告干部版》和《时事VCD》作为教学参考资料,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开展具体教学。

第七条 建立与形势政策相衔接的形势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请高层领导、专家学者、社会名流来校做形势与政策报告。

第八条 发挥网络教学作用。搭建网络教学平台,逐步实现网络在线教学与考试等。

第九条 加强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教学展示和学生互动平台,把课程中的实践环节取得的成果展示在该平台,同时开展学生互动评价。把社会实践作为对大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第二课堂,按照湖北省高校工委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要求,全面实施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大学生知行合一、了解国情市情民情、增强与工农大众感情。

第三节 教学组织与教师

第十条 学校成立形势与政策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检查、指导形势与政策教育。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明确形势与政策课程的学分、学时,编制教学计划,落实教学场地,开展教学质量督到检查;党委宣传部负责大型形式报告会的组织,学工处团委负责统筹学生主题班会和社会实践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形势与政策课程建设、课堂教学、成绩管理、考试组织以及授课质量评价。负责任课教师选拔培养、建立形势与政策教学团队,教研团队负责制定专题教学计划、教师备课指导和课程建设研究。

第十三条 形势与政策教学的教师必须是我校具备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基础扎实、政治理论素养较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

第十四条 学校对任课教师进行培养,通过考察交流、专家培训、定期团队研讨等形式,切实开展队伍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任课教师整体素质。

第四节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在每学期开课前组织任课教师集体备课,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当前形势,每学期选定2—3个专题。各教学小组就所属专题进行研究,编写教案。

第十六条 任课老师应严格教学过程,加强学生出勤、课堂纪律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教研室每学期组织任课教师互相听课,相互学习教学技巧,交流教学经验,不断提升教学效果。《形势与政策》教学学时按照学校计划安排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并给予课时费,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 实行听课督导制度,教研室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抽查教师上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进行整改。发生教学事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 形势与政策成绩实行学年考核,学生成绩评分建议以听课考勤与论文评分,以合格与不合格为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学生对成绩评定有异议的,按照《湖北医药学院课程考试规范》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起开始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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